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仍然可以适用竞业限制,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是商业秘密法发展史上的焦点问题,竞业限制的复杂性显露无疑。竞业限制保护的是企业的商业秘密,而受到直接影响的是劳动者的劳动自由,在这一对关系之间存在强烈紧张和冲突。“不可避免披露理论”是在竞业限制制度发展前期具有较大影响的理论,直接影响了部分重要判决的结果。1 9 1 9年宣判的伊士曼柯达诉保尔胶卷Eastman Kodak Co. v. Powers Film Products, Inc.,179 N.Y.S. 325(N.Y. App.Div.1919 ) 被认为是创立不可避免披露理论的里程碑。W a r r e n是在柯达工作10年并掌握核心胶卷技术的员工, 柯达为阻止W a r r e n加入竞争对手保尔胶卷而向法庭提起诉讼。纽约地方法院在判决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认为W a r r e n加入被告将不可避免使用和泄露柯达的商业秘密,唯有禁止W a r r e n入职才足以保护原告的商业秘密。美国联邦第七巡回法院在1995 年判决的另一起著名的百事可乐诉桂格与雷蒙德Pepsi Co. Inc. V. William E. REDMOND, Jr., and The Quaker Oats Company案中,根据原告诉请以原告前高管雷蒙德不可避免在原告竞争对手泄露商业秘密为由,发布了禁止雷蒙德在6个月内加入另一全球食品巨头桂格公司的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