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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龙虾”,非禁忌

文章来源:易天律师事务所    浏览量:4125    发布日期:2015-04-01    关键词:易天律师事务所  

331日,城市商报的报道“2014年苏州盱眙龙虾店未获授权 多家被告上法庭”,该报道称未经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授权的,任何人均不得使用“盱眙龙虾”字样。作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我们认为该事件还存在另外一面,未经授权的商户并非绝对不能使用“盱眙龙虾”。


◆“盱眙龙虾”,并非禁忌

商标,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其中证明商标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盱眙龙虾”是能够证明原产地的证明商标,“盱眙”为地理标志,盱眙县养殖、出售的龙虾均成为盱眙龙虾。虽然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是该商标的控制人,但是其仅依法享有监督管理职责。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换句话讲,无论是贩卖龙虾的商贩,还是经营餐饮的店家,只要其经营的龙虾来源于盱眙,就符合使用“盱眙龙虾”标识的法定条件,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无权禁止其使用“盱眙龙虾”。

由此可见,“盱眙龙虾”并非商家的禁忌,只要龙虾源于盱眙,那么就可合法、合理使用“盱眙龙虾”。


◆使用图文组合商,须授权。

    是江苏省盱眙龙虾的注册商标,“盱眙龙虾”四个字属于该商标的组成部分。龙虾只要来源盱眙,便可使用“盱眙龙虾”进行宣传,但是使用图文组合商标一定要得到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的许可授权。


    综上所述,只要龙虾来源盱眙,商家便可安心使用“盱眙龙虾”文字标识进行宣传,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绝不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图文组合注册商标,否则,才会真正构成侵权。



>>> 法律法规链接

▷ 《商标法》

    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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